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根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有关规定,在完善定价制度、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了第二监管周期5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制定出台了省级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印发了《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以下简称《区域电价通知》《省级电价通知》),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基本完善。
在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方面,《区域电价通知》明确,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通过区域电网共用网络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应包括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再向市场交易用户额外收取。
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方面,与*监管周期相比,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在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表现为“一个全面、三个*”,即全面完善了定价规则,规范了定价程序,实现了严格按机制定价;*实现了对所有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的一次性全覆盖,*核定了分电压等级理论输配电价,*将“网对网”外送输电价格纳入省级电网核价。
《省级电价通知》提出,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省级电价通知》明确,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此次核定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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